体政字[2017]107号
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武术赛事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各厅、司、局,驻体育总局纪检组,武术运动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体部署,规范武术赛事活动,整治武术乱象,推进武术运动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等法律,结合武术运动发展实际,总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武术赛事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贯彻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国家体育总局报告。
特此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2017年8月24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武术赛事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
武术是中华民族传统体育和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全民健康、推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进体育强国建设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时代和人民赋予了武术新的责任和使命。为进一步规范武术赛事活动,整治武术乱象,推动武术运动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武术管理机构(包括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和武术协会)应当按照属地原则加强对武术赛事活动(包括综合格斗、自由搏击、泰拳等搏击类新兴项目)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主动从竞赛组织、活动安排、场馆设施、专业技术、安保措施、医疗服务等方面提供业务指导、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中国武术协会应当根据章程,从场地设施、专业技术、安全保障、人员服务等方面制定举办和参与武术赛事活动的具体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二、武术赛事活动的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序良俗,严格执行武术行业规范,确保赛事活动安全,保障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要规范使用赛事和活动名称,未经中国武术协会同意,在国内举办的武术赛事和活动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国家”“中华”和“世界”“国际”“洲际”“全球”等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
三、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和中国武术协会要依法加强对境外武术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武术活动的监管。境外武术组织在中国境内应当依法开展武术活动,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不得从事或者资助营利性武术活动。未获得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认可的以及各类假冒国际武术组织必须中止,不得在中国境内开展任何武术赛事活动。
四、中国武术协会应当加强对各类武术馆校、武术培训机构、习武场所以及武术组织的指导、服务和监督,实行等级评定制度。
各类武术馆校、武术培训机构、习武场所以及武术组织,应当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治安环境。同时,应当依法开展科学健康的武术教育与培训活动,不得利用武术从事违法活动、封建迷信活动以及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等。
各级武术管理机构应当主动配合当地公安、教育、民政、工商等部门,对武术类组织、机构依法依规严格审核、严格审批。
五、武术从业人员和习武人员应当树立正确的武术观,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自创门派、私下约架、恶意攻击、相互诋毁、歧视他人;
(二)自封“大师”“掌门”“正宗”“嫡传”等称号,误导群众;
(三)以“拜师收徒”“贺寿庆典”等为名收费敛财,以及其他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
(四)背离武术精神利用“虚假广告”“虚假宣传”和“恶意炒作”等手段发表不当言论,造谣传谣或骗取钱财;
(五)伪造、销售“假运动员等级证”“假段位证”“假教练员证”“假裁判员证”或相关资格证书;
(六)通过武术赛事和活动从事赌博、诈骗、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
(七)利用武术活动场所或指使纵容他人从事宣传封建迷信等非法活动;
(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和活动。
六、按照《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开展武术等体育活动的,应当征得宗教管理部门同意,同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七、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武术管理机构,对上述违反规定的行为实施严格监管和处罚;对违法行为,联合有关部门综合执法,依法处置。